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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网站主编    发布时间:2016/8/29 17:31:09
 

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市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依据全省排名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区、退位幅度最大的县区、位居全省后10名连续两年没有进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全省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级部门、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贫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连续两年为C级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市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8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维稳工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维稳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违反《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提拔、调整干部的;

2.换届工作中违反组织规定和纪律规定的;

3.向组织推荐的干部在考察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失误的;

4.不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方案预审制度的;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规情形。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制定的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市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党建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工作底子不清、回避矛盾、推诿工作被上级组织点名批评、约谈两次;

3.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县区或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4.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三类、四类等次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县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及县区党政正职人选的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进行组织调整。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市委组织部对全市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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